法院审理认为,产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婚前后给后房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买房,至于双方争议的配偶房屋分割比例,在离婚诉讼中,加名
十年前,离婚一方将其所有的产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婚前后给后房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买房取得没有贡献,诉讼中,配偶婚前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庭审中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离婚过错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